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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Firefox机院发〔2024〕7号
为加强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石大校办发〔2021〕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予以制定。
第一章 遴选和招生条件
第一条 须满足《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石大校办发〔2021〕25号)要求。(https://yjsh.shzu.edu.cn/2021/0315/c9076a154320/page.htm)
第二条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仅限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申请。现已在招生目录的外单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分配招生指标。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专业型博士生导师的,须有校内合作导师,仅限招收在职人员申请者(不包括本校定向培养人员)。
第四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须有校内合作导师,原则上为我院研究生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科技小院或正在进行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人员,申报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招生资格认定
第五条 每年在确定专业招生目录时,由学院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取消其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课题已全部结题,无在研项目或目前在研科研经费(在学校科研账户累计科研经费余额)博士研究生导师不足20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不足3万元;
(二)近3年未在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排序第一)或通讯作者,同一篇学术论文仅限一人使用;
(三)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研究生疏于指导,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抽检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经有关部门核实,由于指导不力,对学校学术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研究生本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身心影响;
(六)不参加导师培训或违反学校其它相关规定;
(七)连续3年不符合招生资格者;
(八)连续两年有延期毕业生;
(九)本人提出申请暂停招生。
第六条 附则
(一)有其他未尽事项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