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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机械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2024-09-05

机院发〔2024〕7号

 为加强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石大校办发〔2021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予以制定。

第一章 遴选和招生条件

 第一条 须满足《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及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石大校办发〔202125号)要求。(https://yjsh.shzu.edu.cn/2021/0315/c9076a154320/page.htm)

 第二条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仅限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申请。现已在招生目录的外单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分配招生指标。

 第三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专业型博士生导师的,须有校内合作导师,仅限招收在职人员申请者(不包括本校定向培养人员)。

 第四条 外单位人员申请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须有校内合作导师,原则上为我院研究生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科技小院或正在进行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人员,申报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招生资格认定

 第五条 每年在确定专业招生目录时,由学院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取消其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课题已全部结题,无在研项目或目前在研科研经费(在学校科研账户累计科研经费余额)博士研究生导师不足20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不足3万元;

(二)近3年未在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排序第一)或通讯作者,同一篇学术论文仅限一人使用;

(三)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研究生疏于指导,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抽检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经有关部门核实,由于指导不力,对学校学术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研究生本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身心影响;

(六)不参加导师培训或违反学校其它相关规定;

(七)连续3年不符合招生资格者;

(八)连续两年有延期毕业生;

(九)本人提出申请暂停招生。

 第六条 附则

(一)有其他未尽事项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